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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县原食品公司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宝城馨品)供配电工程合同备案

2026/6/15  

 

 
 

    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罗山县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确保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文明施工,经双方协商,在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的前提下,同意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工程条款
1.1工程名称:罗山县原食品公司家属院棚户区改造项目(宝城馨品)供配电工程
1.2工程地点:罗山县宝城中路以南,民政中路以西
1.3工程内容:高压成套配电柜、干式变压器、高低压电缆等材料采购及安装、调整、试验、连接等清单包含的所有内容。
1.4施工范围:从外部电源点到配电室以及高压成套配电柜,再到变压器及本次投标所含工程量清单内容。
1.5承包方式: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本工程,安装施工和调试。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的方式。
1.6开、竣工时间:计划开工日期为2026年6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8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二条甲方责任
2.1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必要的协调工作。
2.2因甲方建筑设备及建筑施工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2.3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应在三天内给与对方答复,否则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2.4甲方协助乙方做好设备的现场管理工作。
2.5甲方负责本工程的电力施工通道协调工作,因甲方通道、用地、付款等问题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2.6甲方负责提供整体的可施工环境,在施工前做好一切道路赔青及占道协调工作。供电公司应征的其它费用由甲方自行交付。
2.7甲方联系人及电话:夏元科18236290695
第三条乙方责任
3.1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出正式开工。
3.2负责验收运至现场前的设备及材料,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等施工保护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生人身及财产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3因乙方责任造成延误工期或返工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4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切实有效的安全管理网。
3.5乙方建立质量管理网,实行三级验收签证制度,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要求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6施工过程中,甲方将委派工地代表负责工程质量检查,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3.7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如发现原材料和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责成乙方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8因天气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乙方延误工期,经甲方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
3.9乙方联系人及电话:和胜涛13507605867
第四条工程质量
4.1要求本工程必须达到国家及当地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
4.2本工程乙方必须按现场施工图及具体情况及其规定进行施工安装,若有电缆土石方工程,甲方负责联系协调用地事宜。
第五条隐蔽、试运及竣工验收送电
5.1本工程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隐蔽。
5.2乙方在确认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完成并达到工程质量标准,并备齐工程移交资料后,应写出申请竣工验收报告,报甲方申请竣工验收。
5.3工程竣工时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贰套、竣工资料贰套给甲方存档。
5.4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范。
第六条合同价用及结算
6.1本工程合同价按中标价为人民币(小写):4622404.35元(大写):肆佰陆拾贰万贰仟肆佰零肆元叁角伍分。
6.2本合同价为固定包干价;如因铜价等相关市场价高位增长,乙方报单供甲方审核变更。
6.3支付方式:现金或转账支付。
6.4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6.5付款方式:①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②设备、电缆到场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③工程全部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并通电前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④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提供全部决算资料报甲方,甲方报财政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评审结果出来后,甲方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决算审计金额的97%,⑤剩余决算审计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后,剩余款项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材料供应及价格调整
7.1安装所需的全部附属材料由乙方采购,其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
7.2乙方所购材料,必须是国家认可的生产厂家,必须符合工程工程建设质量要求,并出具合格证明及相应的质量报告,如因材料不合格造成质量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7.3本工程材料采用固定价格,竣工结算材料价不调整。
第八条合同生效及终止
8.1本合同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合同在双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内容和一年质保期结束后自行终止。
8.3合同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4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解除方支付给被解除方违约金,即合同价款的10%。
第九条合同份数
9.1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河南省金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ma3xg1r634
地址: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电话:电话:0372-8699886
开户行:开户行:河南滑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
账号:账号:1942500110000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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