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0328破4—1号
2024年10月3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24)豫03破申1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瑞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洛阳 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 2025年1月13日指定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担任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5年2月27日前向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李捷,地址: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与九都西路交叉口西元国际18号楼802;电话:1363387112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洛宁云鹤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3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二月七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