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督促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的公示
|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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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6日作出(2024)豫12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兵虎对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2024)豫12破申1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交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指定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为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截至2024年11月4日,经债务人反馈、债权人申报及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存在因联系方式无效等导致无法联系债权人的情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时间为 2024年11月11日。请各债权人联系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7630103427、13598028821。
特此公示。
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4日
附件:《三门峡市富鑫磨料有限公司未申报债权人名单》
关于债权人公示的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和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债权的公示期未作规定,管理人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债权人数具体掌握。但公示期届满之后,债权人对公示记载有异议的,仍可以向管理人申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对债务人的部分债权人进行公示的意义,在于提示债权人及时申报其债权,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门峡富鑫磨料有限公司
未申报债权人名单
序号 | 名称 | 备注 |
1 | 郭俊法 | 有微信,无联系地址 |
2 | 徐点锁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3 | 滕焕军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4 | 张龙保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5 | 孙来行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6 | 孙伟杰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7 | 张龙喜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8 | 胡慧婷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9 | 兀变兰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10 | 杨建康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11 | 徐志伟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12 | 王延红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13 | 田金林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
14 | 刘海豹 | 无有效联系地址 |
15 | 刘青 | 无有效联系方式、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