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应答人须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以来不少于2个单次送审建安工程费金额在200万以上的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指的是通信工程结算审计业绩。
(1)需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关键页、结算审计报告、三方盖章审计定案表和业绩对应的至少一张审计费发票作为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金额页、双方签字盖章页;结算审计报告应包含加盖公章和造价师章的报告扫描件。
(2)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签章日期为准,数量以结算审计报告数量为准,金额认定以三方盖章审计定案表显示的送审建安工程费金额为准。
(3)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为准。
(4)上述材料不全不清晰、签订日期未写明,则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2.2.4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6 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8 因本项目内容为通信工程结算审计复审,故不接受正在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提供通信工程结算审计服务的供应商应答。河南移动及分公司当前合作通信工程结算审计中介机构名单见比选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