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用字第 4102002026XS000267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核发此书。
核发机关
日 期 2026年09月09日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建设项目
用地范围图
(用字第4102002026XS0002675号)
用地面积2033.8平方米(合0.2034公顷)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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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2609 - 410000 - 04 - 01 - 863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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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名称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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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1、《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抓紧推进法院检察院拟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豫发改投资函[2023]120号 2、《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南省2023年第一批省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豫高法[2023]3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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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拟选位置 |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曹门村东顺阳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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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项目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0.2034公顷以内,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0.2034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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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规模 |
总建筑面积约1030平方米 |
| 遵守事项 |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及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开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的意见
(用字第 4102002026XS0002675 号)
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东郊法庭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609 - 410000 - 04 - 01 - 863731)已纳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请抓紧推进法院检察院拟建项目前期工作的函》豫发改投资函[2023]120 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南省 2023 年第五批省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豫高法[2023]343 号,项目应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用地涉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二类人民法庭,总建筑面积约 1030 平方米。
二、项目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 0.2034 公顷以内,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面积 0.2034 公顷,实际申请用地面积应控制在 0.2034 公顷,其中,农用地 0.0967 公顷(耕地 0.0967 公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 0.1067 公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用地方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3 号)以及《人民法庭建设管理技术标准》[FYB
3 - 2015]的规定,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三、项目经核准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已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如项目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四、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占用耕地、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充耕地等相关费用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土地复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五、项目用地涉及征收土地、占用耕地、申请使用临时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补充耕地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土地复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六、项目涉及的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防灾减灾、重大基础设施穿(跨)越、“邻避”、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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