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环审〔2026〕20号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
关于河南振省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1000万米电线电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振省线缆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9F04F38H)上报的由河南中环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郭麦琪(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03520240541000000063)主持编制完成的《河南振省线缆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颗粒、1000万米电线电缆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已收悉。该项目位于滑县白道口镇派出所西300米,占地面积2600m2,总投资1800万元,环保投资52万元。该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批准该《报告表》。你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配料、搅拌工序二次密闭,废气经密闭间密闭收集至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料生产线中挤出造粒工序、电线电缆生产线中熔融挤出工序二次密闭,废气经密闭间密闭收集至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企业要求、《关于印发安阳市2019年工业大气污染治理5个专项实施方案》(安环环攻坚办〔2019〕196号)要求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2. 废水: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10m2)处理后,由建设单位定期清掏,拉走肥田。
3. 噪声:经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4. 固体废物:废增塑剂桶在厂区内集中收集后,由供应厂家进行回收;袋式除尘器收尘灰定期密闭收集后,返回生产工序,作为原料使用。废包装材料、废金属丝、废塑料、不合格产品、废减振垫、废布袋经一般固废暂存间(15m2)暂存后,定期外售。废油墨桶要求建设单位对水性油墨桶进行鉴定,鉴定之前按危废进行管理暂存在危废暂存间(15m2)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活性炭经危废暂存间(15m2)暂存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垃圾桶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1) 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082t/a、非甲烷总烃0.043t/a。颗粒物从滑县长明水泥制造厂关停项目和滑县众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颗粒物综合治理项目颗粒物减排量中倍量替代,非甲烷总烃从河南中阳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催化燃烧升级改造项目VOCs减排量中倍量替代。
四、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或对治污设施有新要求,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新要求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安阳市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抄送: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白道口镇环保所。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办公室 202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