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17m高排气筒,H2S 0.33kg/h、NH3 4.9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7米高排气筒排放 |
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排放口的NH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2kg/h~0.016kg/h,H2S排放速率范围为8.2×10-4kg/h~9.7×10-3kg/h,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75(无量纲),均能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17m高排气筒,H2S 0.33kg/h、NH3 4.9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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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油烟废气 |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大型要求: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10mg/m3。 |
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在楼顶排放 |
项目食堂2个油烟排放口油烟排放浓度均值在0.2~0.6mg/m3之间,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值在3.07~4.77mg/m3之间,均可以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中大型要求: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mg/m3、非甲烷总烃≤1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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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污水处理站周边废气 |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表3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NH3≤1.0mg/m3、H2S≤0.03mg/m3、氯气≤0.1mg/m3、甲烷≤1%(污水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臭气浓度≤10(无量纲) |
污水处理站恶臭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7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周边绿化。 |
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周界NH3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28mg/m3,H2S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06mg/m3,氯气未检出,甲烷排放浓度最大值为0.00041(体积百分数%),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均为<10(无量纲),均能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555—2023)表3标准: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NH3≤1.0mg/m3、H2S≤0.03mg/m3、氯气≤0.1mg/m3、甲烷≤1%(污水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臭气浓度≤10(无量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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