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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名称 |
执行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 |
监测情况 |
达标情况 |
| 1 |
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 |
《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A级排放限值 |
钢卷尺拉漆烘干、罩光、印字烘干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装置+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TA003)”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钢卷尺拉漆烘干、罩光、印字烘干工序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99mg/m3~1.47mg/m3、排放速率0.00913kg/h~0.0143kg/h,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1VOCs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50mg/m3)、《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1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1.0kg/h)、《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印刷行业:非甲烷总烃50mg/m3;表面涂装业:非甲烷总烃60mg/m3)、《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A级排放限值(NMHC20~30mg/m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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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破碎机密闭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
破碎工序废气粉尘的产生量很少,破碎机密闭。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下风向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382mg/m3~0.429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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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产生环节设置集气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排放建议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3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A级排放限值。 |
有机废气产生环节已设置集气设施及废气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下风向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82~0.94mg/m3,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4.0mg/m3)和《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2排放建议值(2.0mg/m3)的要求。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内车间外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为0.91mg/m3~1.1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6-2020)表3企业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工业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A级排放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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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排放限值 |
尺壳注塑工序非甲烷总烃采用“集气装置+二级活性炭(TA004)”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尺壳注塑工序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A004)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94mg/m3~1.55mg/m3、排放速率0.00326kg/h~0.00554kg/h,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60mg/m3)、《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附件1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其他行业:非甲烷总烃80mg/m3)、《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塑料制品行业A级排放限值(NMHC20mg/m3)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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