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认缴出资人民币1000万元,已实缴出资0万元,受让方需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9646.58万元,其中标的企业100%股权转让底价为50310.53元,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债权转让底价为96415489.47元。若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高出转让底价的部分属于标的企业100%股权的溢价。 3.本次转让方转让对标的企业的债权包含债权本金96415489.47元以及按照借款合同计算的利息。自2025年9月30日起至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之日止期间产生的利息,以债权本金96415489.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据实计取(计算公式为:债权本金×年利率12%÷360×实际借款天数),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连同首期价款一并向转让方支付计算至支付日的利息,剩余利息与后续价款一并支付。 4.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公司以及转让债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对有关风险进行仔细评估,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公司、标的公司股权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成本费用或标的公司存在其他瑕疵等原因为由拒绝受让或拒付转让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5.本次转让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的以下瑕疵或风险:(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2)受让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公告中载明的金额可能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导致不完全一致,标的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3)标的债权中借款人存在涉诉、被执行的情况,存在不能足额清偿债权的风险;(4)其他无法实现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6.标的资产情况详见评估报告(豫华衡评报字(2026)第008号)、审计报告等备查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