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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乡市瑞丰宏泰化工有限公司12万吨/年烷基化及7万吨/年磺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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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6/23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新乡市瑞丰宏泰化工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91410726MA9L3CAR6X 建设单位法人: 王艳军
建设单位联系人: 孔凡新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新乡市延津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区经十五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向南路东100米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新乡市瑞丰宏泰化工有限公司12万吨/年烷基化及7万吨/年磺化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C2662-C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区经十五路与纬一路交叉口向南路东100米
中心坐标: 经度:114.118140 纬度: 35.259160 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2022-10-11
环评审批文号: 新环书审〔2022〕12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91410726MA9L3CAR6X001V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2025-07-08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35000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1895 运营单位名称: 新乡市瑞丰宏泰化工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26MA9L3CAR6X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新乡市瑞丰宏泰化工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91410726MA9L3CAR6X 验收监测单位: 河南平原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MAD0LRD87H 竣工时间: 2025-05-30
调试起始时间: 调试结束时间: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2026-05-20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2026-06-17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https://henanlt.com/news/4_1633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新建 实际建设情况: 新建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分期建设,本次仅一期工程,产品方案:3万t/a烷基酚、3万t/a烷基苯和3.5万t/a烷基苯磺酸 实际建设情况: 分期建设,本次仅仅一期工程,产品方案:3万t/a烷基酚、3万t/a烷基苯和3.5万t/a烷基苯磺酸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烷基酚:合成、减压蒸馏(粗蒸、精制)、降温等工序 烷基苯:烷基化、中和、过滤、减压蒸馏(粗蒸、精蒸)、降温等工序 烷基苯磺酸:空气干燥、燃硫转化、SO2转化为SO3、磺化工序、老化及水解、反应热及余热空气热回收产生蒸汽等工序 实际建设情况: 烷基酚:合成、减压蒸馏(粗蒸、精制)、降温等工序 烷基苯:烷基化、中和、过滤、减压蒸馏(粗蒸、精蒸)、降温等工序 烷基苯磺酸:空气干燥、燃硫转化、SO2转化为SO3、磺化工序、老化及水解、反应热及余热空气热回收产生蒸汽等工序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废水: 磺化装置尾气碱吸收废水经沉淀中和后回用,不外排;磺化器设备清洗水、地面冲洗水、纯水制备浓水、化验室废水、生活污水经“调节池+水解酸化+UASB池+三级接触氧化池+初沉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延津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排入大沙河。 2、废气: 有机废气:烷基酚装置有机废气经循环冷却水冷凝+5°C低温水冷凝预处理、烷基苯装置有机废气经5°C低温水冷凝+活性炭吸附-脱附预处理后与储罐呼吸气、危废间废气共同进入RTO装置中治理,治理后甲苯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甲苯≤15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非甲烷总烃不高于20mg/m的限值要求,酚类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20mg/m3的限值要求,SO2、NOx排放须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关于废气焚烧炉的烟气常规污染物建议值要求(SO2≤20mg/m3、NOx≤50mg/m3)。 磺化尾气:采用“静电除雾+碱喷淋”工艺治理,治理后SO2、硫酸雾排放须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特别排放限值要求(SO2≤200mg/m3、硫酸雾≤5mg/m3),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非甲烷总烃不高于20mg/m3的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采用“碱洗塔+生物滴滤池”工艺治理,治理后NH3、H2S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NH34.9kg/h、H2S0.33kg/h),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80mg/m3)。燃气锅炉与导热油炉均配备低氮燃烧器,颗粒物、SO2、NOx排放须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限值要求(颗粒物≤5mg/m3、S0,≤10mg/m3、NOx≤30mg/m3)。 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甲苯采用内浮顶储罐,其余液态物料采用固定顶储罐,生产设备尽量采用密闭设备,液态VOCs物料采用密闭管道输送,生产过程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危废间保持微负压状态,做到“应收尽收、分质收集”,日常须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对涉VOCs设备和管线定期进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甲苯0.6mg/m3),NH3、H2S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限值要求(NH31.5mg/m3、H2S0.06mg/m3),HCI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限值要求(HC1 0.2mg/m3)。 3、噪声: 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 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其中危废暂存间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4 实际建设情况: 废气和应急水池、初期雨水池有变动,详见下述
变动情况及原因: (1)化验室废气由无组织排放变为有组织排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考虑对产品质量指标进行化验检测时会产生少量VOCs,故增加化验室废气治理设施: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化验室废气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已在原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该变动未导致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第8条情形发生,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2)危废暂存间废气不再进入RTO炉焚烧处理:危废暂存间废气主要是非甲烷总烃,为低浓度废气,引入RTO会稀释生产线的高浓度废气,故进行单独收集。且实际建设中危废间距RTO焚烧炉距离较远,管线较长,故企业建设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该变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也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结合项目实际运行工况优化设计,按照《企业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计算方式,事故应急水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均相应核减调整,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按照《新乡市医药化工行业绿色标杆企业环保提升改造实施方案》(新环[2020]44号)要求,全面达到“六化”标准,所有物料采用管道化输送;生产设备确保密闭化,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进全厂物料循环化使用;加强生产管理,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信息化、系统化控制。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为:SO2 5.6747t/a、NOx 2.2426t/a、颗粒物 0.304t/a、VOCS 6.1364t/a、COD 3.5986t/a、氨氮0.1799t/a。 五、加强厂区绿化,厂区建(构)筑物周围及道路两侧种植高大乔木,并配以低矮灌木丛和绿篱,适当点植观赏性较强的植物,形成以点、线、面及高低错落、前后有序的绿化布局。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实际建设情况: 按要求建设
变动情况及原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0 4.4577 4.7193 0 0 4.458 4.458
COD(吨/年) 0 1.7831 1.8877 0 0 1.783 1.783
氨氮(吨/年) 0 0.0165 0.0944 0 0 0.017 0.017
总磷(吨/年) 0 0.0152 0.0222 0 0 0.015 0.015
总氮(吨/年) 0 0.0682 0.8328 0 0 0.068 0.068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0 0 0 0 0 0 0 /
二氧化硫(吨/年) 0 1.3556 2.838 0 0 1.356 1.356 /
氮氧化物(吨/年) 0 0.7546 1.1453 0 0 0.755 0.755 /
颗粒物(吨/年) 0 0.0655 0.152 0 0 0.066 0.066 /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0 2.4182 3.401 0 0 2.418 2.418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100m3/d,采用“水解酸化+UASB池+三级接触氧化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工艺。 《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延津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收水协议标准 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为100m3/d,采用“水解酸化+UASB池+三级接触氧化池+混凝沉淀池”处理工艺。 厂区总排口水质均能够满足《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41/1135-2016)和延津首创水务有限公司收水协议标准(pH 6~9、COD 260mg/L、BOD5 110mg/L、悬浮物190mg/L、氨氮35mg/L、总氮60mg/L、总磷4mg/L),达标排入延津首创水务有限公司二次处理,最终进入大沙河。可以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要求。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烷基酚工艺废气:低温冷凝回收后进入RTO炉焚烧处理+25m高排气筒DA001 烷基苯工艺废气:低温水冷凝+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焚烧处理+25m高排气筒DA001 罐区废气:RTO炉焚烧处理+25m高排气筒DA001 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关于废气焚烧炉的烟气常规污染物建议值(烟尘10mg/m3、SO2 20mg/m3、NOx 50mg/m3)的限值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排放浓度酚类20mg/m3、甲苯15mg/m3的限值要求;甲苯执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15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烷基酚工艺废气:低温冷凝回收后进入RTO炉焚烧处理+25m高排气筒DA001 烷基苯工艺废气:低温水冷凝+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焚烧处理+25m高排气筒DA001 烷基酚、烷基苯生产期间,RTO焚烧炉排气筒DA001排放的颗粒物、SO2(未检出)、NOx(未检出)浓度均能够满足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关于废气焚烧炉的烟气常规污染物建议值(烟尘10mg/m3、SO2 20mg/m3、NOx 50mg/m3)的限值要求。酚类、甲苯未检出,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表6排放浓度酚类20mg/m3、甲苯15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甲苯也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15mg/m3的限值要求。烷基酚车间“常温水冷凝+5℃低温水冷凝+RTO燃烧”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0%~82%、烷基苯车间“5℃低温水冷凝+活性炭吸附-脱附+RTO燃烧”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4%~86%,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2 磺化车间:静电除雾+碱吸收+15m高排气筒DA00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中SO2 200mg/m3、硫酸雾5mg/m3的限值要求;《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GB 31571-2015中SO2 50mg/m3的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SO2 550mg/m3、硫酸雾45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磺化车间:静电除雾+碱吸收+15m高排气筒DA002 DA002排放的SO2、硫酸雾浓度均能够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6中SO2 200mg/m3、硫酸雾5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含2024年修改单)GB 31571-2015中SO2 50mg/m3的限值要求,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SO2 550mg/m3、硫酸雾45mg/m3的限值要求。“静电除雾+碱喷淋塔”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5%~88%,非甲烷总烃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3 污水处理站废气:碱喷淋+生物滴滤+15m高排气筒DA005 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氨、H2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氨4.9kg/h、H2S 0.33kg/h的标准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碱喷淋+生物滴滤+15m高排气筒DA005 DA005“碱洗塔+生物滴滤”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为80%~83%,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去除效率70%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DA005排放的臭气浓度、氨、H2S排放浓度、排放速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氨4.9kg/h、H2S 0.33kg/h的标准限值要求。
4 化验室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3、危废暂存间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4 非甲烷总烃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化验室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3、危废暂存间废气:两级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DA004 DA003、DA004对非甲烷总烃的去除效率均为85%,且其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均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有机化工、石油化工8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20mg/m3的限值要求。
5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15m高排气筒DA006、导热油炉:低氮燃烧+15m高排气筒DA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颗粒物5mg/m3、SO2 10mg/m3、NOx 30mg/m3、林格曼黑度不大于1的限值要求 燃气锅炉:低氮燃烧+15m高排气筒DA006、导热油炉:低氮燃烧+15m高排气筒DA007 DA007、DA006排放的颗粒物、SO2(未检出)、NOx、林格曼黑度浓度均能够满足河南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颗粒物5mg/m3、SO2 10mg/m3、NOx 30mg/m3、林格曼黑度不大于1的限值要求。
6 无组织废气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0.5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1.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酚类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2.0mg/m3、甲苯0.6mg/m3、酚类0.02的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4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任意一次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2.0mg/m3的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硫酸雾1.5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中0.3mg/m3的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0.2mg/m3的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0.5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1.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酚类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2.0mg/m3、甲苯0.6mg/m3、酚类0.02的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4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任意一次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2.0mg/m3的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硫酸雾1.5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中0.3mg/m3的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0.2mg/m3的标准限值。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能够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厂界无组织1.0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厂界0.5mg/m3的限值要求,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1.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甲苯、酚类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工业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2.0mg/m3、甲苯0.6mg/m3、酚类0.02的限值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4厂房外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6mg/m3、任意一次浓度20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也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及其补充说明中有机化工行业绩效分级A级厂界2.0mg/m3的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厂界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的限值要求;硫酸雾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硫酸雾1.5mg/m3的限值要求,同时满足《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2-2010)表8中0.3mg/m3的限值要求。氯化氢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企业边界0.2mg/m3的标准限值。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生产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 各厂界噪声能够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昼间60dB(A)、夜间50dB(A)的标准要求。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本次验收工程已建成一般固废暂存间(1间,面积80m2)、危废暂存间(1间,面积160m2)。厂区一般固废暂存间能够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废暂存间能够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可以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文件的要求。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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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招标网(www.hnzbw.cn)---河南地区招标采购信息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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