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次标的资产的转让底价包含增值税应纳税额,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受让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开具1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情形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本次标的资产不存在共有、抵押、租赁、查封等事项。
4.标的资产按现场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交易,《资产评估报告》仅作为转让方本次交易定价参考,不作为标的资产移交依据。意向受让方同意按照标的资产信息公告的要求开展现场踏勘自行确认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的结构、性能、价值及资产的其他情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瑕疵、不接受施工、现场现状与《资产评估报告》不一致等为由拒签《资产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剩余款项,不得以提交受让申请前踏勘核查的资产与施工后交付的资产存在差异而变更交易结果,不得以标的资产功能现状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撤销或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双方应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资产交易凭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赴标的现场办理交割工作,完成《资产交割确认书》的签署。资产移交过程中的一切技术与安全责任概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电缆拆装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自行负担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拆除清运过程中需要与转让方沟通协商资产拆除顺序和拆除工艺,如若未经沟通直接拆除,转让方可单方终止《资产交易合同》,并有权另行处置资产。全部交易价款未能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
6.交易双方在签署《资产交割确认书》之日或转让方通知确定的交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清理施工。
7.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及项目报名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需要提交加盖公章并签字的《现场踏勘确认及项目承诺函》(详见《现场踏勘管理要求》(附件1)。本项目信息公告期间,即为现场踏勘及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相关附件,按照挂牌公示条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后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由转让方统一组织,所有意向受让方均必须到标的物现场进行踏勘。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遵守《现场踏勘管理要求》(自行下载查阅),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盖章签字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及项目承诺函》(自行下载查阅),意向受让方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报名时间:项目公告期间工作日的(9:00-11:30,14:00-17:30)。各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由转让方组织,按照转让方安排的时间、地点、顺序进行踏勘,其它时间转让方不予接待且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人及联系电话:谭老师 立即拨打。
8.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华亚正信评报字[2025]第B01-0169号)等备查文件。
附件1:《现场踏勘管理要求》
附件2:《资产交割确认书》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