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F?2015?0210
\n合同编号:
\n
\n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n
\n
\n
\n
\n合 同 名 称: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n工 程 地 点: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
\n合 同 编 号: HNFH-HT-2026-0206
\n发 包 人(甲方):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设 计 人(乙方):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n签 订 日 期: 2026年4月8日
\n
\n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n监制
\n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n
\n
\n发包人: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设计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n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后期服务等。工程地点为 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n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论据
\n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n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n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n第二条 设计依据
\n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
\n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n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n 符合现行国家、省及地方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满足招标人要求。
\n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n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n3.1合同书
\n3.2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n3.3中标通知书
\n 3.4投标书
\n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n\n\n4.1本合同项目名称: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n4.2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驻马店卷烟厂南侧,道路西起南海路、东至前进大道,道路全长 674.156m。建设内容主要为道路工程及与其配套的交通安全工程、排水工程、电力电信管道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n4.3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现场配合、竣工验收
\n4.4设计内容
\n工作内容:驻马店市东湖路(南海路?前进大道)市政道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形图测量、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后期服务等;
\n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审批机关的审批时间不计入其中)
\n\n
\n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n1、设计所必需的基本资料;
\n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n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初步设计图纸5套(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概算2份(含电子文档)、初步设计文本2份(含电子文档)、施工图图纸8套(含电子文档)。
\n第七条 费用
\n根据双方协商,本合同设计总收费 61.77 万元。
\n第八条 支付方式
\n8.1设承包人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及文本编制、施工图设计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50%。
\n8.2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设计人在收取设计费时应先向发包人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
\n第九条 双方责任
\n9.1 发包人责任
\n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n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n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
\n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n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n9.1.5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n9.1.6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费用由设计方承担。
\n9.1.7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n9.2设计人责任
\n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n9.2.2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n9.2.3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n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无偿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直接实际损失。
\n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设计文件交付时间的,视为合同违约,发包人扣除应付设计费金额的2‰作为合同违约金,且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n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费用。
\n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文件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各部分及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
\n9.3设计配合服务
\n本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指派专人到现场提供与设计有关的服务,保证项目建设过程的顺利实施、按时完成。
\n9.3.1配合发包人办理各设计阶段的政府审批手续,负责设计承包工作范围内有关专家评审、咨询时所需文件的制作和专业汇报,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n9.3.2在设计各阶段提供最终设计图纸和文件日期前, 为顺利开展设计审批、招标等工作,在不违反设计人文件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可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图纸和文件。
\n9.3.3设计人应充分尽到专业的提示义务。设计人如果认为进度、质量、造价可能出现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因素时,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说明原因,协调制定方案。
\n9.3.4考虑本项目的复杂程度,设计人应在施工期间指派专人到施工现场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参加各项验收。
\n第十条 保密
\n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n第十一条 仲裁
\n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n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n12.1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竣工验收结束为止。
\n12.2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n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n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n12.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 肆 份,设计人 肆 份。
\n12.7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n12.8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12.9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n\n
\n\n发包人:
\n 驻马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n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n纳税人识别码:
\n
\n地 址: 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
\n电 话: 0396-2612507
\n联系人:
\n联系人电话: 0396-2612507
\n开户银行:
\n账 号:
\n签署日期: 2026 年 4 月 8 日
\n
\n
\n设计人:
\n 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 份有限公司
\n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n纳税人识别码:
\n
\n地 址:
\n 河南省郑州市文化北路298号
\n电 话:
\n联系人:
\n联系人电话: 0371-66230643
\n开户银行:
\n账 号:
\n签署日期: 2026 年 4 月 8 日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