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河南省农村资源性资产出租合同
(示范文本)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2024年8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就出租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大胡庄村约9亩集体林地3年经营权事宜, 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 :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祝楼乡大胡庄村村委会
□社会信用代码: 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开户银行: XXX
账户: XXX
乙方: 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XXX
身份证号码: XXX
联系地址: XXX
联系电话: XXX
开户银行: XXX
账 号: XXX
二、土地概况
1、位置: 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祝楼乡大胡庄村 。
2、面积:约 9 亩。
3、四至范围:东至 太行大道 、南至 昆仑山路、西至 胡新立土地 、北至 秦照合土地。
三、出租期限
1、该土地租期共 3 年,自 XXX 年 X月 X 日起至 XXX 年 X 月 X 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3年总租金为 XXX 元(大写:XXX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2、租金一次性支付3年。
五、出租期间相关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土地租金。
2、乙方承担出租期间产生的一切税费及水电费。
3、乙方在出租期间因自身原因造成的甲方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土地的使用
1、乙方根据土地规划使用,不得私自变更土地用途,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禁止挖沙取土 ,禁止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2、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改变土地结构,不得将该土地转租,不得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
3、如因建设需要,政府需对此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双方应相互配合进行搬离、拆除;如合同未到期,甲方应退还乙方未实际使用的租金,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每月按30天计),乙方超期未搬离、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甲方配合政府进行处置。
4.租赁期内乙方只能用于合法经营,不得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七、土地交付及收回验收
1、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出租的土地交接给乙方使用。
2、该土地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3、乙方应于土地出租期终止之日,将出租土地完好交还甲方。如土地地面出现损毁,乙方应当修复到交接时的现状,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出租土地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出租期内总租金)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九、乙方违约责任
1、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土地,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租金(出租期内总租金) XX%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交纳租金1个月以上。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挖沙取土,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5)乙方损害、污染土地,承包出租土地抵押给第三方。
(6)租期内乙方改变土地结构,私自将土地转租,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的。
(7)租赁期内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影响周围空气环境质量。
2、在出租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转租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退还剩余出租期限内的租金及承包保证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5 倍支付滞纳金。
4、出租终止,乙方应如期交还该出租土地。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其他约定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互不承担相关责任。
2、本合同生效之后, 如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3、土地出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
(1)利用承租土地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2)逾期交纳租金1个月以上。
(3)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
(4)乙方从事挖沙取土,向土地内倾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
(5)乙方损害、污染土地,承包出租土地抵押给第三方。
(6)租期内乙方改变土地结构,私自将土地转租,在该土地上建设建筑物的。
(7)租赁期内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影响周围空气环境质量。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 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 XX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 投邮次日起第XX日视为送达。
5、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法院起诉。
6、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7、本合同生效后,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乙方出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上述责任计算时间为自乙方接管土地之日起。
9、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中牟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