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河南省农村集体通用合同书
(示范文本)
2026年5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 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 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三、本合同为示范文本 , 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 未被修改的文
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 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 , 不同意的打×。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六、当事人订立合同的, 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七、本合同文本“当事人” 部分, 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主管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郑姚管理区台前村文化大院旧址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当事人
甲方 :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户:
乙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二条 文化大院旧址概况
1、位置:台前老村旧址东,宏业路路东。
2、面积:占地面积约10亩,建筑面积约1350㎡。
4、设施配置:水、电。
5、四至范围:南临新军大棚,北临生产道路,西临宏业路,东临三组宅基地。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共20年,自2026年 月 日起至2046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文化大院,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首两年租金为 元(大写: ),租期内租金每5年递增10%。
2、租金每两年一付,乙方应在每次租金到期前30日内交纳下两年度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1、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
2、乙方负责并承担因自身经营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六条 修缮与使用
1、乙方负责在租赁期内文化大院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及使用安全,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租赁期间使用及维护不当造成的法律及经济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不得拆除现有建筑物,不得利用该文化大院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抵押,不得私自改建,不得私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
4、乙方不得在文化大院内挖沙取土,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损害、污染文化大院附属土地。
第七条 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于XX年XX月XX日前将文化大院交接给乙方使用,以后由乙方管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2、甲方以文化大院展示现状交付,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租金不再多退少补。
3、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3日内向对方主张。
4、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的文化大院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
5、乙方对文化大院进行的投入待租赁期满后无偿划归甲方处置,甲方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的,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租赁期内总租金额)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标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金总额(租赁期内总租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乙方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2)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的;
(3)乙方拆除现有建筑物的;
(4)乙方利用文化大院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转租、抵押,私自改建,私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的。
(6)乙方挖沙取土,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损害、污染文化大院附属土地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再退还剩余租赁期限内的租金。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1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5倍支付滞纳金。
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文化大院。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其他约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互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租赁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占用,双方无条件终止合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无条件退场,甲方退回乙方未经营月份(不足整月不计算)租金;地上附属物由乙方在甲方指定时间前自行搬离、拆除,乙方不享受任何补偿,乙方超期未搬离、拆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甲方配合政府进行处置。
(三)本合同生效之后, 如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可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文化大院出租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文化大院。
(1)乙方拖欠租金累计1个月以上的;
(2)乙方从事国家及地方政府禁止的经营项目的;
(3)乙方拆除现有建筑物的;
(4)乙方利用文化大院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自转租、抵押,私自改建,私自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附属物的。
(6)乙方挖沙取土,倾倒建筑垃圾或生活垃圾,损害、污染文化大院附属土地的。
(五)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 均以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及联系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电话变更或其他变化, 应当在变更或发生变化后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 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 投邮次日起第3日视为送达。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依法向经开区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生效后, 双方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乙方出租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上述责任计算时间为自乙方接管文化大院之日起。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壹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