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应答人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如提供产权证明为房产证,需注明拟出租区域、面积,标书中附房产证复印件,包括封皮、产权信息等,原件现场备查,以及不动产机构的查询证明;如提供产权证明为其他行政单位出具,需产权证明中明确产权所有人、地理位置、场地概况、面积等关键信息,标书中附复印件,原件现场备查;如为转租,需提供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和原产权所有人出具的同意转租证明,转租时间应在原租赁时间范围内。如无上述完整信息,产权证明按无效应答处理。 2.2.4应答人需承诺拟租赁房屋在出租期间无产权纠纷、无抵押(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经济方面),确保比选人能够正常使用,如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其他纠纷情况,须在2日内协调排除。 2.2.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7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